《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推进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发展,根据《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科技资金办”)业务受理窗口设在松山湖科技教育局。
二、东莞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申报。每年1、4、7、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为申请受理时间。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均为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四、各申请单位在申请资助时均须提交以下资料:
1、《松山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周年的;
2、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专项资金对在2009年1月1日后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于同一项被列入国家、省、市多项科技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配套资助。
申请单位应同时向业务受理窗口提交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书。
七、申请单位在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应提交相应级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批文。
八、园区科研机构在2009年1月1日后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园区实施的,才能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单位请提交承担项目通过验收的相关文件。
九、评估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时,应提交相关评奖证明文件。松山湖管委会将根据评比情况决定资助金额。
十、申请大型企业研发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已投入研发机构的建设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3、在研发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达20人以上。
松山湖管委会将根据申请单位的机构性质和研发方向决定资助金额。
十一、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对行业联盟的认定。
企业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对工作站进行现场核实。申请单位应提交建设工作站实际支出清单和凭证。
十二、高等院校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需提交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实际支出清单和凭证,以及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情况报告。
十三、申请单位在申请重点软件产品资助时,需提交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以及该产品的详细情况报告。
十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指通过创投备案管理审查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所投资创业企业是指在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初建期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以及符合松山湖园区重点发展方向的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该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年销售额须不能为零,不超过2亿元。
投资款须已实际支付,项目全部投资额的续存期不少于两年。
申请单位在申请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备案证明;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被投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4、入资凭证复印件;
5、加盖工商局查询章的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十五、工业设计机构在获得市级资助后,专项资金再对其进行资助。同一工业设计机构所获得的市级和松山湖的资助总额不超过该机构投资额的25%。
申请单位应提交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助的批文和资金下达通知书。
十六、新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十七、每年6月1日,松山湖管委会对外公布当年园区重点扶持的科研或科技产业化项目指南,各申请单位根据指南在当年7月1日进行申报。
十八、获得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助。
专项资金只对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之日起两年内支付的利息提供贷款贴息资助。申请单位在付清到期应付利息后,凭有关材料一次性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进行申报。专项资金对科技企业分科技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资助。申请单位同一项目所获得的市级和松山湖的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70%。每年同一单位各科技项目获得的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助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同意贷款贴息的证明文件和资金下达通知书;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给企业贷款的进账凭证和相关材料;
3、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十九、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发放之日的次月起,分五年等额每月发放。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补贴期间达到更高档次补贴条件的,从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的下月起在余下发放期限内按达到的高档补贴标准计发安家补贴。
申请专项资金人才资助的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的学位、学力证明,以及职称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与松山湖园区科技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4、申请人上月在园区的个人纳税证明。
二十、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在松山湖园区创办的企业(简称创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资金按创业企业开展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50%,一次性给予创业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一)上述人员拥有创业企业35%或以上的股份;
(二)创业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申请启动经费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工商局查询章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2、相关高层次人才的学位、学力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省市职能部门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的证明材料。
3、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文件;
4、购买设备的发票、单据;
5、该项目的详细情况介绍。
二十一、中小型创业孵化企业、大学办事机构、产业支援服务机构在进驻代表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园、虚拟大学园等物业后,如果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过去十二个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万元/平方米,且员工人均用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自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批准资助之日的次月起,往后十二个月的房租按基本租金的40%收取。
入驻企业或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协议,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作为其他用途,否则业主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方退还租赁期间享受的房租优惠部分。
申请房租优惠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的房屋租赁协议;
2、过去十二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3、物业出租方出具的企业已缴清房租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二十二、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松山湖管委会对外公布一次园区产业支援服务机构的补贴服务项目、补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补贴服务期限。
园区产业支援服务机构每半年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申请补贴资金。
申请单位需提交其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完税证明。
二十三、园区企业租用园区公共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须在项目启动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备案并申请补贴。此项备案和补贴申请为常年受理。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将在收到补贴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租用平台补贴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该项目所获补贴比例和最高限额。
申请单位在备案时须提交其与园区公共平台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正本。
租用平台服务合同完成后,申请单位凭《租用平台补贴决定通知书》和发票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提出补贴申请。
二十四、产学研合作补贴项目须在项目启动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备案并申请补贴。此项备案和补贴申请为常年受理。
松山湖科技资金办将在收到补贴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产学研补贴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该项目所获补贴比例和最高限额。
申请单位在备案时须提交其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正本。
该产学研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凭《产学研补贴决定通知书》和发票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提出补贴申请。
二十五、园区企业参与园区以外单位组织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方面相关活动后,凭该活动的正式通知文件和发票向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提出科技活动补贴申请。松山湖科技资金办根据该活动性质和预算总额等情况,决定补贴的比例。
二十六、申请科技企业认定奖和软件企业等级认定奖的企业,不得因同一事由获得其他镇街的奖励。
申请单位需提交企业获奖证书原件和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七、申请科学技术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或证明、获奖金额证明;
2、资金下达通知书或入账凭证;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二十八、申请名牌名标荣誉奖、新产品认定奖、知识产权认定奖的企业,需提交国家、省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十九、申请专利奖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或证明;
2、专利证书;
3、专利公告文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
三十、专利代理奖的申请对象是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或备案,在松山湖设立一年以上,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专利代理奖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注册证明文件;
2、代理东莞地址专利清单(盖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由松山湖科技资金办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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